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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涅斯塔J1联赛未上场引发的法律问题

  • 时间:2022-01-07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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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社会,诚信是最受强调的品质之一。实事求是、信守诺言不仅仅是一个道德标准,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应当是贯穿民事活动始终的,因此,不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善意诚信地尽义务,还应当在缔约过程中如实陈述,客观、全面、准确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对方判断,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缔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然,在实践中,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的故意是有一定难度的。

在英美普通法系中,也有类似的概念和要求。失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是指诱导另一方缔结合同的、关于相关事实的不实陈述。其主要分为欺诈性、疏忽性[1]、无意的失实陈述三类。欺诈性失实陈述判断标准一般有三[2]:陈述人明知陈述不实;或陈述人自己亦不相信所作陈述为真;或陈述人罔顾陈述真实性。对于不同性质的失实陈述,以及该失实陈述是否会被纳入作为合同条款、作为何种条款等情形,失实陈述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因为关于失实陈述的成文法例规定[3],大体而言,失实陈述的受害方都可寻求实现撤销合同的救济。而关于“陈述”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也可能是图片、动作、手势、行为等[4]。在这方面,有个著名的案例是英国女子团体“辣妹组合”与AWS公司案[5],该案中,辣妹组合原本有五名成员(包括贝克汉姆的妻子维多利亚),从1994年成立以来,逐渐风靡全球,该组合不断获得各类音乐大奖的同时,商业价值也是与日俱增。1998年3月9日,成员 Halliwell告知其他成员她打算退出组合,彼时正值辣妹组合世界巡演如火如荼,意大利的AWS公司正与其进行商业合同的协商。在此情况下,组合成员暂时隐瞒了有成员准备退出的消息,于3月末与AWS公司草签了一份协议,并在随后继续共同出席了各类摄影宣传等商业合同。同年5月6日,辣妹组合与AWS公司正式签订商业合同。但当月31日,Halliwell即正式发布了退团声明。这导致之前数月的录制作品和前期准备工作报废,后期计划都陷入紊乱。AWS公司提起诉讼,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辣妹组合成员通过行为营造 Halliwell在可预见的期间内将继续作为组合成员的错误印象,构成失实陈述,允许AWS公司撤销合同。

最近的体坛出现了一个有趣的新闻。2018日本足球J1联赛第27轮比赛是浦和红钻足球俱乐部主场对阵神户胜利船足球俱乐部,客队神户胜利船早先在5月与西班牙球员安德雷斯·伊涅斯塔(Andres Iniesta)签约,后者在2010年世界杯决赛加时赛阶段进球绝杀荷兰,是西班牙国家足球队夺冠功勋,也曾长期任西班牙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队长,在全球拥有大量“粉丝”。赛前宣传中,神户胜利船俱乐部及伊涅斯塔都分别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印有伊涅斯塔肖像的比赛海报。球赛门票提前售罄(过往一年该主场都未有过球票售罄),据统计有五万五千多人到场,但9月23日比赛当天,伊涅斯塔并未列入比赛大名单(包括主力及替补球员,未列入大名单是没有资格出赛当场比赛的)。当日比赛中主队浦和红钻发挥出色,以4:0取胜,大量球迷因伊涅斯塔未到场及悬殊比分提前离场。伊涅斯塔本人在赛前携妻儿出现在了水族馆,并在赛前一小时左右(赛前一至二小时通常为足球比赛公布参赛球员大名单的时间)在社交媒体发布了游玩照片。令人震惊的是,赛后约两周,神户胜利船俱乐部发布了一份处罚决定,队中球员高桥峻希在比赛前一日就将伊涅斯塔不会出场的消息泄露给其同为足球运动员的朋友田仲智纪,后者将消息进一步传播。神户胜利船俱乐部认为该消息的泄露导致球队惨败,并依照《日本足球协会选手契约书》第三条禁止事项的规定,对高桥峻希处以一个月禁赛处罚[6]。

抛开被禁赛者不谈。这则处罚消息实际上说明了一个事实,或者说至少可以推得一个大概率事件:神户胜利船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及球员,包括伊涅斯塔本人,都至少提前一天就已知晓伊涅斯塔不会在比赛中出现。而该俱乐部及伊涅斯塔本人仍然发布了带有并突出其肖像的比赛海报,海报作为比赛宣传的重要手段,对球票的销售是有一定影响的。笔者认为,该行为已经符合了欺诈性失实陈述中最典型、最无争议的情形:明知自己所作出的陈述是不实的。一个可能的论点是,体育竞技比赛对于出场球员名单是有保密要求的,类似的“故布疑阵”也可能是战术之一。对此论点的回应是,即便存在相应的保密要求,对于俱乐部、球员来说,也是一种被动的保护政策,这意味着对于战术阵容安排没有披露的义务,这应当作为“沉默不构成失实陈述”的一种抗辩,即若在赛前采访等场合中被问及类似问题,回答“无可奉告”或不予回答,甚至可以扩大至模棱两可回答“也许”“很可能”,都不会构成失实陈述。针对潜在球票销售群体的公众主动发布海报造成“伊涅斯塔”会出场的假象,显然违背了如实陈述的义务。另一个可能的抗辩是,如何说明就是因为伊涅斯塔会出场这一陈述,诱使球迷购买了球票呢,对于球迷来说,球票应当是本来就很有可能买的商品。对此观点的回应是,在如此高于平常的球票销量中,“伊涅斯塔会出场”的印象是一个不可争议的影响和推动因素。运用普通法下法官采用的“客观评测”(objective test),一个理性的人会认为除去那些固定观看每场比赛的铁杆球迷外,至少有一部分观众是基于此因素才购票看球。因此,若在普通法系下,球迷依据上述事实,提起诉讼主张撤销球票买卖合同并主张相应损失,是很有可能得到法庭支持的。

前文以普通法理论分析大陆法适用地区的案情,确有不当与幼稚之处,但主要目的还是进行对比与借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类似的情况绝非少数,在大陆法系及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首先并没有与“失实陈述”完全对应的概念与法律规范,要就前述情形主张权利,比较可行的途径还是以欺诈主张撤销合同,但完全举证至法庭足以支持的程度,特别是对对方“欺诈性”主观的证明,是有较大难度的。在对“欺诈性”具体评判时,目前我国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保持沉默者),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般分四个要件探讨,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陷入了错误和因果关系,就本文涉及情形而言,能否构成“陷入错误”、“因果关系”,并不易证成。如何在体育竞技比赛等活动中,保护居于弱势的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与竞技体育事业有序发展,有待立法与司法实践进一步探讨解决。

 作者介绍:沈子超,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学士,专业英语八级,现就职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1] Hedley Byrne & Co Ltd vHeller & Partners Ltd [1964] AC 465:该案是英国经典案例,大体案情是甲公司要与乙公司做生意,甲公司遂请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A银行发函给乙公司的银行B询问乙公司资信情况,B银行答复称乙公司资信良好,并附说对此陈述不负责任。后证实乙公司经济状况困难,导致甲公司合同损失。上议院虽然没有支持甲公司的诉请,认为B公司可免责,但在说理部分认可了甲公司与B银行这类情况中,双方是有一种“假想责任”的特殊关系的。可以说该案开创了疏忽性失实陈述的分类。

[2] Derry v Peek [1889] UKHL 1:该案是英国上议院在十九世纪的判例,其中多数的判决理由及观点已被后续的判例推翻,但该案确立的对欺诈性失实陈述的三个判断标准至今仍得到广泛认可与应用。

[3]如香港参照英国法令修订的《失实陈述条例》,原本在案例法下,违反附属条款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寻求损害赔偿,该条例第二条在实践中使得此种情形撤销合同也成为可能。

[4] Gordon v Selico (1986) 18H.L.R. 219:该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认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协商过程中,将房屋漆涂以遮掩木质干腐的行为构成失实陈述。

[5] Spice Girls Ltd v ApriliaWorld Service BV [2002] EWCA Civ 15; [2002] EMLR 27 CA

[6]来源https://www.soccer-king.jp/news/japan/jl/20181012/846391.html,访问时间2018年10月21日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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