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国际足联管辖权相关 —— CAS 2023/A/10079案,俱乐部理疗师能否寻求FIFA救济?
- 时间:2025-06-12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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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帕特里克·尤姆比·努比西(法国籍理疗师)自2018年起为喀麦隆国家足球队提供理疗服务,并与喀麦隆足协(FECAFOOT)签订雇佣合同,但合同仅由他单方签署,FECAFOOT未正式签章。2021年合同终止后,努比西主张FECAFOOT拖欠其薪资、奖金及津贴共计12.9万欧元,并向国际足联(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PSC)提出索赔。 FIFA以“管辖权不适格”为由驳回诉求,认为努比西的职位是理疗师,而非FIFA规则定义的“教练”,因此PSC无权受理。努比西遂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Analysis 仲裁逻辑 一、事实合同关系的确认 努比西连续三年实际为FECAFOOT提供理疗服务; FECAFOOT内部文件曾明确批准支付相关欠款。 二、FIFA管辖主体的适格性审查 (一)FIFA适格主体范围 努比西作为理疗师未被列入该法定范围。 (二)"教练"身份的法律要件 三、个案事实与法律要件的比对 合同明确记载努比西的职责为"医疗团队成员",无任何教练工作授权; 无证据表明其实际参与战术制定、球员选拔等教练核心职责; 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教练执照证明。 Conclusion 结论 本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FIFA决定,但揭示了体育仲裁中管辖权门槛的关键作用: 一、FIFA仅对球员、教练等特定群体开放争议解决机制。若当事人被排除在管辖权外(如本案的理疗师),则无法通过FIFA体系维权,需转向国内司法程序。 二、体育从业者需警惕职位名称与实质职责的差异。即使实际工作与教练有部分重叠,若合同未明确写入“教练职责”或缺乏资质证明,仍可能被排除在FIFA管辖范围外。 三、本案暴露FIFA规则对医疗、后勤等非教练岗位的救济缺失。此类人员若与足协发生纠纷,可能陷入“管辖真空”。
尽管涉案合同未经喀麦隆足协(FECAFOOT)正式签署,但仲裁庭基于以下事实认定双方存在法律关系:
仲裁庭依据《FIFA足球法庭程序规则》第9条第1款及《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定义》第28号,对当事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根据《FIFA足球法庭程序规则》第9条第1款,仅有六类主体可成为FIFA法庭当事人:a. 成员协会;b. 附属俱乐部;c. 球员;d. 教练;e. 持牌足球经纪人;f. 持牌比赛经纪人。
根据《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定义》第28条,教练是“由职业俱乐部或协会聘用的从事足球特定职业的个人,其:i. 职责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训练和教练球员、为比赛和竞赛选择球员、在比赛和竞赛中做出战术选择;和/或ii. 职业需要持有符合国内或大陆许可规定的教练执照”。
即便努比西主张"在球场协助球员",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医疗辅助范畴,与FIFA定义的教练职能存在本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