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既判力原则相关 —— CAS 2022/A/8967案,国内仲裁既判力能否阻断FIFA程序?
- 时间:2025-06-1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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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22年,阿根廷球员罗梅罗·加马拉(Alejandro Romero Gamarra)因合同纠纷引发国际足坛关注。球员最初与美国大联盟(MLS)俱乐部纽约红牛签订合同,其中包含自动续约条款。红牛称已行使续约权,但球员却与沙特阿尔塔旺俱乐部签约。MLS随即通过美国国内仲裁机构(DAS)取得胜诉裁决,认定球员违约并禁止其效力其他MLS球队。 红牛转而向国际足联(FIFA)申诉,要求追究球员“无正当理由解约”及阿尔塔旺俱乐部的连带责任。然而,FIFA争议解决委员会(DRC)以既判力(res judicata)为由驳回案件,认为美国仲裁已解决争议,并批评红牛存在“在不同机构重复申诉”的行为。红牛不服,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CAS裁定:针对阿尔塔旺俱乐部的申诉未构成“重复审理”(因该俱乐部未参与前案),FIFA无权以既判力原则为由驳回;同时指出,尽管球员合同约定争议由美国仲裁解决,但FIFA仍对涉及第三方俱乐部(阿尔塔旺)的纠纷保有管辖权。最终,CAS部分支持红牛俱乐部,要求FIFA重新审理对阿尔塔旺俱乐部的指控。 Analysis 裁决逻辑 1. 既判力原则适用性 CAS强调既判力原则需满足“三重同一性”:相同当事人、法律依据及诉请标的。 针对球员:美国仲裁(DAS)的当事人为MLS联盟与球员,而FIFA案由红牛直接发起,主体不同;且DAS裁决仅认定违约,未处理“无正当解约”及赔偿,核心诉求不重复。 针对阿尔塔旺俱乐部:该俱乐部未参与前案,且针对其连带责任的主张属全新诉请,不满足“三重同一性”。因此,FIFA以既判力原则为由驳回案件不成立。 2. FIFA管辖权的界定 CAS明确区分了对球员与第三方俱乐部的管辖权: 球员管辖权排除:球员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由美国仲裁专属管辖,双方已排除FIFA管辖权,故FIFA无权审理针对球员的诉请。 对俱乐部的管辖权保留:根据《FIFA转会规则》(RSTP)第22条,FIFA对国际转会纠纷(含第三方责任)拥有默认管辖权。球员合同的仲裁条款仅约束红牛与球员,未涉及阿尔塔旺俱乐部,因此FIFA有权管辖针对该俱乐部的索赔。 3. 程序问题的处理 针对FIFA指控红牛“在不同机构重复申诉”(forum shopping),CAS认为,尽管红牛先通过美国仲裁获胜后又向FIFA索赔的行为看似矛盾,但程序上的问题(如是否违规)可通过CAS的“重新审查权”修正,不会直接导致案件被驳回。不过,CAS也指出,由于红牛与球员的合同已明确约定争议仅由美国仲裁解决,其对球员的索赔本身就被合同限制,因此这一策略无法在FIFA获得支持。 Conclusion 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CAS裁定FIFA错误适用既判力原则驳回案件,因此撤销了FIFA的原有决定。CAS认为,美国仲裁机构(DAS)的裁决仅对球员与MLS之间的争议具有约束力,而针对阿尔塔旺俱乐部的连带责任主张仍需由FIFA重新审理。 1. 既判力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满足“三重同一”性标准 既判力原则的核心在于确保司法裁决的终局性,避免同一争议被反复诉讼。然而,其适用并非自动生效,而是必须满足三个关键条件:同一当事人、同一诉因、同一诉讼请求。 俱乐部和球员在跨国转会纠纷中应特别注意:即使前案已裁决部分争议,若后续诉讼涉及新的法律问题或责任主体(如诱导违约的新俱乐部),既判力原则可能无法提供保护。 2. 合同管辖条款无法完全排除FIFA对第三方的管辖权 虽然合同双方可通过协议约定排他性争议解决机制(如国内仲裁),但此类条款通常仅约束签约方,而无法自动排除FIFA对第三方(如新俱乐部)的管辖权。